《联合国宪章》(英文: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)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础条约,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、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,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以及处理国际关系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。《联合国宪章》规定,遵守《联合国宪章》、维护联合国威信,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。
《联合国宪章》的内容讨论制定于1945年4月25日开幕的旧金山会议,签署于1945年6月26日的闭幕会议。[1][2]51个创始成员国中,波兰未参加旧金山会议,但在2个月后签署了该宪章;其余50个在会议中签署了该宪章。[3]
1946年1月,代表所有51个初始成员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在伦敦开幕。1947年,大会正式承认10月24日为联合国日,并于1971年定位正式国际节日。目前已有193个缔约方批准了该宪章。
内容
该宪章由序言和19章111条条款组成。
序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。第一部分一般呼吁维护和平与国际安全以及尊重人权。序言第二部分以契约形式宣告联合国各国政府同意《宪章》。
第一章:阐述联合国的宗旨,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规定。
第二章:对联合国会员国的标准做出规定。
第三章至第十五章:宪章主体,确立联合国的机关和机构及各自的权力。
第十六章和第十七章:描述了将联合国与既定国际法结合起来的安排。
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:规定了宪章的修正和批准。
其中,以下章节涉及联合国机构的执行权:
第六章阐述了安理会调查和调解争端的权力;
第七章描述了安理会有权授权经济、外交和军事制裁以及使用军事力量解决争端;
第八章使区域安排能够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;
第九章和第十章描述联合国进行经济和社会合作的权力,以及监督这些权力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;
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设立国际托管制度和托管理事会;
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分别规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的权力。
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分别涉及第十六章:杂项条款、第十七章: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有关的过渡安全安排、第十八章:宪章修正过程和第十九章:宪章的批准。[4]
历史
主条目:联合国历史
背景
参见:同盟国 (第二次世界大战)
二战期间,同盟国通过一系列会议逐步制定了联合国的原则和概念框架。1941年6月12日在伦敦发表的《圣詹姆斯宫宣言》是第一份关于同盟国目标和原则的联合声明,成为首部表达战后世界秩序愿景的联合声明。[5]宣言中呼吁以“自由人民自愿合作”、“所有人都可以享有经济和社会保障”为基础的和平。[6]
罗斯福和丘吉尔出席大西洋会议
大约两个月后,美国和英国发表《大西洋宪章》,详细阐述了八大目标:
两国不寻求任何领土的或其他方面的扩张;
反对违背人民意愿的领土变更;
尊重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,恢复自决权;
让所有国家获得“经济繁荣所需的”贸易和原材料;
进行全球合作,促进所有国家的劳动水平、经济进步和社会保障;
“摧毁纳粹暴政”,保障免于恐惧和免于匮乏的自由;
海洋自由;
通过解除“侵略”国家的武装并建立更广泛的英美世界“安全”来“放弃使用武力”战后相互裁军制度”。[7][8]







